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51號
KLDV,104,除,51,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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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鄭志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 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 國104 年2 月3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 年2 月3 日刊登在太平洋日 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4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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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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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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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鍾招發 │基隆一信愛三│104年1月15日 │10,000元 │DW8433277 │ │
│ │ │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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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