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柯劭駿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被 告 朱俊賓
蘇俊豪
陳韋均
陳榮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
1628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