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梁侯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昭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昭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萬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6,142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