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97號
KLDV,104,補,497,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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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梁侯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昭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昭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萬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6,142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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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