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泓宇(原名柯慶
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13元
,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