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77號
被 告 陳先頭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氏翠柳間因104年度婚字第77號離婚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
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