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小字第141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 代理人 莊雅婷
被 告 鄭寶堂
鄭賢明
鄭寶順
鄭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已於民國 104年9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11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 5日內以書狀提出承租人鄭添財死亡為止及死亡後
分別所積欠之租金、違約金金額(請注意民法第1148條第 2
項規定),及本件請求法律依據,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