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吳介源
相 對 人 許琪璋
相 對 人 鄧慕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片語■(給付)
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
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息計算)
計算之利息,並
■片語■(清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