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4年度,3號
KLDV,104,司消債聲,3,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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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債 務 人 蘇慶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鄭守夏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簡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十四號更生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四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原自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0六年九月十五日止)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五日(第四十七期)起,各期均依序延長六個月,至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 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 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蘇慶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 院民國(下同) 100年7月4日99年度司執消債更第14號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100年9月13日確定)在卷足憑。三、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任職於第三人中華貿易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該公司違反勞動法規,於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未 果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准予延遲繳款六個月等語 。
四、債務人上開主張,據其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暨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影本各一件為證。經本院函詢第 三人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來函表示與債務人 間確有勞資爭議存在,有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



度7月30日104中華管字第0093號函在卷足憑,又經本院將債 務人上開事由轉知各債權人,各債權人除花旗(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 示同意本件延長履行期限外,其餘債權人亦未具狀表示反對 。債權人既不爭執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由,則本院堪認債 務人有上開客觀上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 有困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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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