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89年度,2145號
TPEV,89,北小,2145,200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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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潔
        施京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簽帳卡使用契 約,並領用簽帳卡,依約被告即得於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記帳消費 。詎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止,持上開簽帳卡共 消費簽帳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單為證。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四七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0四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 四五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二00 元
合 計    五九六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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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