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45號
KLDV,104,司促,7445,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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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樹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參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
    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
    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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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