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7號
KLDV,100,建,17,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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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侯凰婷
訴訟代理人 魏清山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被   告 張隆義即張文吉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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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