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 侯凰婷訴訟代理人 魏清山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複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被 告 張隆義即張文吉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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