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謝榮輝
東南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洪東元
被上 訴人 陳麗楨
謝端純
謝詩慧
謝曉湄
謝季玲
謝憶慈
謝易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
新臺幣3,972,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上訴
人僅繳納新臺幣17,835元,尚欠新臺幣42,7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