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陳新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薛武淑珍
被 告 薛世豪
上列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