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忠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韓碧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費用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