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原 告 何永和 訴訟代理人 黃義偉律師被 告 劉勝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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