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羅順華、高春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羅順華、高春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712,40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7,4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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