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30號
CYDV,104,補,330,201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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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陳春男
      陳春能
被   告 黃良平
      黃良全
      黃源智
      黃美娟
      黃旭昱
      黃依仁
      黃英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段○○○段0000
00000 地號土地,依該地號土地面積2,972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60 元、原告二人應有部分比例
4 分之1 (即1/8 +1/8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4,
680 元(計算式:2,972 平方公尺760 元1/4 =564,680 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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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