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221號
CYDV,104,聲,221,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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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銹娟
人          之2
聲 請 人 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龍
相 對 人 林育慶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9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 產,經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91號裁定准許後,並以本 院104年度執全字第178號事件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 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爰依法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本院調閱104年度執全字第178號假扣 押執行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 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含附件)附 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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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