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4年度,1004號
CYDV,104,繼,1004,201509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吳銘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吳金鐘(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嘉義市○區○○○街00號)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金鐘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金鐘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