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必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秀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輝
被 告 允聯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針對被告104年8月26日答辯狀,提出報表及證明有出工99人數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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