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4年度,78號
CYDV,104,家聲,78,201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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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奚淑芳律師
關 係 人 李詩佳
      李哲亮
上列聲請人擔任李宏耀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3號 裁定選任為李宏耀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4年8月3日提 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 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建議酬金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 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 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 理人除閱覽卷證、訪視李宏耀、關係人李詩佳,並依據訪視 提出建議報告、補充報告及出庭陳述意見,併程序監理人建 議酬金數額為3,000元,另該事件聲請人即本件關係人李詩 佳、李哲亮對於本院詢問聲請人建議酬金核定3,000元一事 ,均表示同意負擔程序監理人報酬3,000元,有訊問筆錄在 卷可稽,本院於審酌程序監理人所執行之上揭職務內容、本 事件繁簡及程序監理人之勤勉程度,與關係人李詩佳、李哲 亮同意負擔聲請人所建議之酬金數額等情,認本件聲請人之 報酬以3,000元為適當。關係人二人已表明同意負擔此項費 用,是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報酬3,000元應由關係人李詩佳李哲亮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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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