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何人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7屆第10次 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董事會通過 法人捐助章程第23條條文修正案,業經教育部同意核定,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教育部104年9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 0號函、嘉義縣私立協同高級中學第17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 記錄在卷存查,且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 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