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85號
CYDV,104,司促,9185,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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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185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劉治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叁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點五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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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