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餘輝即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3,198元,應徵裁判費79,31
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