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馨儀
代 理 人 凃國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債務人主 張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用後約新台幣(下同)21,494元,經 參酌債務人所提出之任職注意事項乙紙(其上載有底薪19,20 0元、伙食津貼1,800元、全勤1,000元;勞保自付額222元、 健保自付額284元)、暨審酌債務人100年、101年、102年、 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請參閱103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78頁、第157頁至第160頁、第169 頁至第172頁),堪認債務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另查,債務 人曾領取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租金補貼,於103年12月 完成補貼,惟之後其又申請103年度住宅租金補貼,但未在 住宅補貼核定名單內,此有嘉義市政府104年4月30日府都使
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請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11號卷第144頁),故每月收入不應再列計租金補助。(二)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 1、債務人主張每月房屋租金4,000元、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 2,300元、通話費700元、水電費500元、生活雜支1,000元, 金額均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是則以上必要 支出項目合計為13,500元「計算式:租金4,000元+膳食費 5,000元+交通費2,300元+通話費700元+水電費500元+生 活雜支1,000元=13,500元」。
2、母親扶養費部分:
查債務人之母親係40年3月生,且102年度無所得、亦無財產 資料,此有戶籍謄本、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附卷可稽(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36 頁、第143頁),堪信有不能維持生活情事。經參酌衛生福利 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0,869元,並審酌現 今社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及債務人與其他 三名手足共同分擔扶養義務,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負擔母親 扶養費2,000元,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准 許。
3、子女扶養費部分:
經查,債務人之長子係88年12月生、債務人之次子係89年12 月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存查(參閱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 債更字第272號卷第34頁),是其子女均未成年,仍須債務人 扶養。查債務人主張其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且前配偶於90 年底即行蹤不明等語,業據提出本院92年度婚字第127號民 事判決在卷可稽(詳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卷第62至66頁)。經審酌債務人前配偶雖惡意離棄子女,行 蹤不明,雖難期債務人之前配偶負擔其未成年之子之扶養費 ,然債務人前配偶對子女有法定扶養義務,縱使債務人前配 偶未盡扶養義務,亦不能將此法定扶養義務轉嫁到債權人身 上,否則對債權人亦非屬公允,故認債務人前配偶仍應負擔 4分之1之子女扶養費用,而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扶養費用, 方屬允當。另考量其未成年之子於就讀大學以前,尚與債務 人同住而無須另行負擔房租、水電瓦斯費用等,則參酌財政 部稅賦署公告扶養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元,及審酌現今社 會物價及日常生活開銷均呈上漲趨勢,是其未成年之子就讀 大學以前每人每月生活費8,000元,尚屬合理。至其未成年 之子就讀大學以後,衡諸常情,負笈求學並在外賃屋而居, 有房租、水電瓦斯、膳食等費用之增加支出,則參酌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0,869元,是其未
成年之子就讀大學後每人每月生活費為10,869元,亦屬允當 而應予准許。再查,債務人長子每月有家扶基金會扶助3,40 0元、次子每月有家扶基金會扶助1,700元,此有財團法人台 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嘉義分事務所104年5月5日台童嘉扶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存查(請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11號卷第146頁、第147頁)。復查,債務人長子、次子自 103年1月起至103年12月止每月各領取兒童生活補助費2,600 元,兒童生活補助費發放對象係列冊低收入戶第2款或第3款 資格之戶內15歲以下者(或滿15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 月發給2,600元,此有嘉義市政府103年11月21日府社救字第 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卷第104頁),則由於債務人之長子已滿15歲且國中畢業,每 月應不再領取兒童生活補助費2,600元。另查,就讀高中職 以上學校仍具低收入戶資格時,得領取5,900元就學補助, 領取資格為25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之學生,大學生亦得領 取,此有嘉義市政府104年7月21日府社救字第0000000000號 函附卷足參(請參閱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85頁) 。
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 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 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參照)。則債務人並無 清算價值之財產,且考量相關補助之變動,及債務人將來毋 須負擔兒子扶養義務後,每期可再增加清償金額,從而債務 人提出多階段清償方案,如下:
(一)第1期至第9期:
查補助金補助目的係供其子女使用,並非供債務人清償債務 ,是債務人長子就讀高中職學校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 領有家扶補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則債務人於此階 段毋須負擔長子扶養費。另債務人次子仍就讀國中時,每月 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兒童生活補助 2,6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 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2,775元「計算 式:(8,000元-1,700元-2,600元)×3/4=2,775元」。是 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8,275元 (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
扶養費0元+次子扶養費2,775元),餘3,219元(計算式:21 ,494元-18,275元=3,219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 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2,600元清償,將其餘 619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1期至第9 期每期清償2,600元。
(二)第10期至第35期:
查補助金補助目的係供其子女使用,並非供債務人清償債務 ,是債務人長子就讀高中職學校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 領有家扶補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則債務人於此階 段毋須負擔長子扶養費。另債務人次子就讀高中職學校每月 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就學補助5,90 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 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300元「計算式: (8,000元-1,700元-5,900元)×3/4=300元」。是債務人 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5,800元(債務 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 費0元+次子扶養費300元),餘5,694元(計算式:21,494元 -15,800元=5,694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 應變所需費用,經參酌上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27點規定,是債務人提出4,600元清償,將其餘1,0 94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亦屬合理,則第10期至第35 期每期清償4,600元。
(三)第36期至第47期:
債務人長子就讀大學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 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 (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長子 扶養費1,177元「計算式:(10,869元-3,400元-5,900元) ×3/4=1,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債務人次子就讀高 中職學校每月所需生活費8,000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 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 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300元 「計算式:(8,000元-1,700元-5,900元)×3/4=300元」 。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6,9 77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 長子扶養費1,177元+次子扶養費300元),餘4,517元(計算 式:21,494元-16,977元=4,517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 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3,700元清償, 將其餘817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36 期至第47期每期清償3,700元。
(四)第48期至第51期:
債務人長子就讀大學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 助3,4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 (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長子 扶養費1,177元「計算式:(10,869元-3,400元-5,900元) ×3/4=1,1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債務人次子上大學 後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助1,700元、就學 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債務人負擔4分 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扶養費2,452元 「計算式:(10,869元-1,700元-5,900元)×3/4=2,45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 月必要支出費用19,129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 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1,177元+次子扶養費2,45 2元),餘2,365元(計算式:21,494元-19,129元=2,365 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 債務人提出2,000元清償,將其餘365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 費用,仍屬合理,則第48期至第51期每期清償2,000元。(五)第52期至第63期:
債務人長子業已成年,則債務人毋須負擔長子扶養費用。又 債務人次子就讀大學每月所需生活費10,869元,領有家扶補 助1,700元、就學補助5,900元,又父母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 (債務人負擔4分之3之子女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應負擔次子 扶養費2,452元「計算式:(10,869元-1,700元-5,900元) ×3/4=2,4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債務人每月薪資 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17,952元(債務人必要支 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0元+ 次子扶養費2,452元),餘3,542元(計算式:21,494元-17, 952元=3,542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 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3,000元清償,將其餘542元作為 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屬合理,則第52期至第63期每期清 償3,000元。
(六)第64期至第72期:
由於債務人長子、次子均已成年,則債務人毋須負擔長子、 次子扶養費用。是債務人每月薪資21,494元,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15,500元(債務人必要支出費用13,500元+母親扶 養費2,000元+長子扶養費0元+次子扶養費0元),餘5,994 元(計算式:21,494元-15,500元=5,994元),又更生方案 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經參酌上開辦理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是債務人提出 4,800元清償,將其餘1,194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仍 屬合理,則第6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4,800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提出第1期至第9期(每期清償2,600元)、 第10期至第35期(每期清償4,600元)、第36期至第47期(每期 清償3,700元)、第48期至第51期(每期清償2,000元)、第52 期至第63期(每期清償3,000元)、第64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 4,800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 清償金額為274,600元,總清償成數達13.7%,堪認其確有履 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 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之清償方法係按債權比例 清償各債權人,則債務人更生方案對各債權人每期應清償金 額,應如附表(一)所示。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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