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芬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4,144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
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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