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12號
CYDM,104,聲,912,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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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紘鈞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
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紘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紘鈞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 39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嗣緩刑撤銷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06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4年12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2月5日,有該署104 年9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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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