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881號
CYDM,104,聲,881,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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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弘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4510號),
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襪子參雙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弘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51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襪子3雙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品,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 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法律明文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法院負有必須沒收義務之物品。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商標法第98條亦明文規定,是上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即屬刑法40條第2項所稱 之專科沒收之物,依上開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認被告嫌疑不足,而以103年度偵字第4510號為 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確定,有前開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襪子3 雙,其中2雙為員警於被告所經營之弘揚商行所扣得,其餘1 雙為員警偵辦案件時佯裝顧客所購得,此3雙襪子經鑑定結 果,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查,足 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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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