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93號
CYDM,104,聲,793,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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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進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2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進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進豐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 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 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 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 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 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 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 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 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 ,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 、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 號裁定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2 年 度訴字第704號及103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 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 2、3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 4 月之總和。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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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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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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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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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年03月25日 │102年07月28日至102年│102年07月28日至102年│
│ │ │07月31日間某日 │09月31日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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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第7421號 │字第90、91號 │字第90、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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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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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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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04號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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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5月27日 │ 104年06月08日 │ 104年06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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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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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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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04號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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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06月19日 │ 104年07月09日 │ 104年07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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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嘉義地檢103年度執 │①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68號 │
│備 註│ 字第2673號 │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②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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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