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俋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685號、第2378號、第8253號、104年度偵字第41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俋惟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陳俋惟明知將自己申辦之手機門號提供給陌生人使用,依一 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可以預見有被他人利用為犯罪工具的高 度可能性,竟基於即使因此而幫助他人犯罪之用,仍在所不 惜的犯意,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某時,在嘉義市文化公園將 自己的臺灣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 戶)、臺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 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印章等物,以新臺幣(下 同)6,000元之價格,販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 林仔」之成年男子。嗣「阿林仔」或其同夥,便利用上開帳 戶,以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得手。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白承認(103年度偵字 第1685卷31頁、103年度偵字第8253卷15至16頁),並有以 下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定被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行: ㈠告訴人黃少融、陳含笑、陳德晏、賴江波於警詢時之指述( 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6211號卷】13頁正反 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721號【下稱 偵10721號卷】17至23頁、嘉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下稱警3885卷】11至14頁、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下稱警4810號卷】44至51頁)。
㈡臺銀帳戶、富邦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表、臺銀帳戶存摺存款 歷史明細查詢、富邦帳戶之對帳單明細各1份(警4810號卷 64至72頁)。
㈢告訴人黃少融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1份(警6211 號卷19至24頁)。
㈣告訴人陳含笑於中寮鄉農會、中寮郵局匯款之匯款申請書各 1份(偵10721號卷74至75頁)。
㈤告訴人陳德晏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號存摺 影本1份(警3885卷26至27頁)。
三、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 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罰金刑從3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
下。另增訂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 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本刑較輕,且未設 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規定,顯然有利於行為 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論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而實 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規定 ,論以幫助犯,並減輕其刑。另被告以一提供臺銀帳戶、富 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行為,幫助「阿林仔」或其同夥向告 訴人黃少融、陳含笑、陳德晏、賴江波詐騙得逞,以一幫助 行為幫助數詐欺取財犯行,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 之幫助詐欺告訴人陳含笑論處。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業工 ,生活勉能維持,以及行為時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將帳戶提供詐欺犯做為犯罪 工具,致告訴人黃少融、陳含笑、陳德晏、賴江波四人分別 損害2萬元、12萬8,000元、1萬元、4萬元,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陳含笑達成和解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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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手法 │日期 │匯款銀行 │被騙之金額│匯入帳戶 │
│號│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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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黃少融│102年6月中旬,由詐騙│102年8│永豐銀行竹科分│20,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
│ │ │集團某女性成員自稱為│月27日│行 │ │嘉義分行 │
│ │ │香港ESPN助理,佯稱其│ │ │ │000000000000│
│ │ │姐夫為ESPN副總,曾投│ │ │ │陳俋惟帳戶 │
│ │ │資澳門運動彩券獲利,│ │ │ │ │
│ │ │要求黃少融投資云云,│ │ │ │ │
│ │ │致黃少融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前揭│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左│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㈡│陳含笑│102年2月間,由詐騙集│102年8│中寮鄉農會 │70,000元 │台灣銀行嘉義│
│ │ │團某男性成員自稱香港│月16日│ │ │分行 │
│ │ │廉政公署退休人員打電├───┼───────┼─────┤000000000000│
│ │ │話給陳含笑,佯稱要匯│102年8│中寮郵局 │58,000元 │陳俋惟帳戶 │
│ │ │錢到台灣做慈善事業,│月19日│ │ │ │
│ │ │因此要陳含笑提供帳戶│ │ │ │ │
│ │ │供其匯錢。並謊稱要先│ │ │ │ │
│ │ │匯手續費、利息云云,│ │ │ │ │
│ │ │致陳含笑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前揭│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左│ │ │ │ │
│ │ │列帳戶內。 │ │ │ │ │
├─┼───┼──────────┼───┼───────┼─────┼──────┤
│㈢│陳德晏│102年8、9月間,由詐 │102年8│新竹第一信用合│10,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
│ │ │騙集團某女性成員自稱│月27日│作社光復分社 │ │嘉義分行 │
│ │ │「林艾婷」,利用網路│ │ │ │000000000000│
│ │ │聊天方式取得陳德晏信│ │ │ │陳俋惟帳戶 │
│ │ │任,嗣向陳德晏邀約投│ │ │ │ │
│ │ │資運動網博奕公司、佯│ │ │ │ │
│ │ │稱定會賺錢云云,致陳│ │ │ │ │
│ │ │德晏陷於錯誤,於右列│ │ │ │ │
│ │ │時間,匯款至詐騙集團│ │ │ │ │
│ │ │成員所指定之左列帳戶│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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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賴江波│102年7月間,由詐騙集│102年9│不詳 │40,000元 │台灣銀行嘉義│
│ │ │團某女性成員自稱「唐│月11日│ │ │分行 │
│ │ │燕寧」,利用網路聊天│ │ │ │000000000000│
│ │ │方式取得賴江波信任,│ │ │ │陳俋惟帳戶 │
│ │ │嗣向賴江波邀約投資運│ │ │ │ │
│ │ │動堂口網站,請其提供│ │ │ │ │
│ │ │帳號。之後「唐燕寧」│ │ │ │ │
│ │ │聲稱將匯款予賴江波,│ │ │ │ │
│ │ │惟需支付手續費云云,│ │ │ │ │
│ │ │致賴江波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至詐騙│ │ │ │ │
│ │ │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左列│ │ │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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