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豐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豐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累犯加重說明均引用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就被告構成累犯的 前案紀錄增加「李豐川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 別以102年訴字第279號及102年訴字第5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9月,經本院102年聲字第10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嘉簡字第943號判決應執行 拘役120日,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3年12月18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