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4年度,12號
CYDM,104,交重附民,12,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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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蔡嘉福
      蔡林秀枝
      蔡鴻賓
      蔡鴻輝
      蔡美琳
被   告 吳國基
      浩峰企業社即戴福川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交訴字第62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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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