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19號
NTDV,104,司聲,119,201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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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王成智
聲 請 人 王林秀菊
代 理 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返還保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 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 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 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在 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因假 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全 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 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34號假扣 押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所出具, 擔保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 00號)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 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 滅,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主張保全之債權為新臺幣3,000, 000元,而其提出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勝訴部分僅為2,227,089 元,並非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既已假扣押實施查封,難謂 全無損害發生,自難認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人亦未釋 明其已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請人陳述之情形 尚難認符合上開要件。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合返還 擔保金之規定,自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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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