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賴睿勝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李良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賴睿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睿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 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或難以召開者,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 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 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賴睿勝(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101年12月17日死亡、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於南投縣草屯鎮○○巷00○ 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 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被繼承人賴睿勝之遺產南投 縣草屯鎮○○段00○號建物、同段暫編29-2建號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1366號清償消費款強制 執行事件,由應買人以新臺幣(下同)616,000元應買在案 、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尚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之 存款1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之存款1,847元、第一 商業銀行南投分行之存款181元,合計共618,029元。查本件 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故聲請人無從召開親 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 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 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規定,聲請裁 定被繼承人賴睿勝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管理報酬即6,180元 等語,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103年度家聲抗 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函、第一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賴睿勝於101年12月17日死亡,其遺產無人 繼承,由本院以102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裁定選任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復以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 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民事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 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 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函文所附之遺產相關資料,被繼承人之 遺產現值總計為618,029元。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之多 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前揭 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得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 ,為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6,180元,核屬適當。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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