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37號
NTDV,104,司票,237,201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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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李坤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春福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 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具狀敘明5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原聲請狀記載請 求利息自「提示日」起算,惟聲請狀並未表明5張本票之提 示日為何日,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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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