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34號
NTDV,104,司票,234,201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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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黃春美
聲 請 人 林益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盛芳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正本票之「附表」(⊙原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 表」所載之本票,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 ,應予補正)。
㈡請具狀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
㈢本票上並無任何關於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聲請人請求「每 逾一個月每萬元計算遲延利息新臺幣300元」顯無所據,是 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本 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 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 條、第97條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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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