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魏淑麗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即陳淳進之繼承人簡寶貴等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南投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二、原繼承人陳俊凱、陳俊玄業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4年
度司繼字第274號准予備查。現土地是否另經其他法定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完畢,認有查明之必要。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