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02號
NTDV,104,司促,5802,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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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武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月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紀添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光復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貳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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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