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杏堂即吳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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