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于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
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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