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謝任富
債 務 人 謝有志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零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任富前於民國97年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謝
有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7筆,共計新臺幣268,07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任富自民國104
年5月1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7,027元
及自民國10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謝有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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