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60號
NTDV,104,司促,5460,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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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麗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聰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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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