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334號
NTDV,104,司促,5334,2015090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代 理 人 陳建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谷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及㈠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
  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