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
再審 原告 謝育煙
謝陳連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
縣政府稅務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八日本院一0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
伍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再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再審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