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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5號
NTDV,103,訴,75,2015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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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撒綠景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洽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景蕭煜玫陳張足沈梁寶琴、蕭
憶婷、朱家瑩即朱麗卿吳浚琬即吳美華吳松麟李佳婷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民國104年8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5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5萬2,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
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
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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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