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撒綠景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洽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景、蕭煜玫、陳張足、沈梁寶琴、蕭
憶婷、朱家瑩即朱麗卿、吳浚琬即吳美華、吳松麟、李佳婷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民國104年8月5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5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5萬2,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
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
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