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7號
NTDV,103,訴,217,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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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彭新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鈞浩彭啟修殷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不服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7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於104 年8 月7 日聲明上訴
: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
里分行(下稱東埔里分行),就其所開設投資帳戶(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0 )之信託財產巴黎臺灣領航基金(總單位數:40
0,000 )為終止信託關係之意思(即辦理贖回手續),並將贖回
之款項交付原告。經東埔里分行函覆本院:本行客戶彭百助(即
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若於104 年8 月7 日辦理贖回合庫臺灣基
金(原名為巴黎臺灣領航基金)手續,基金該日淨值為新臺幣(
下同)10.82 元,扣除信託管理費後可贖回金額約4,294,838 元
,有東埔里分行104 年9 月22日合金東埔託字第0000000000號函
在卷可佐。故核本件之上訴利益為4,294,83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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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