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圯蓁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秀戀
王彩珍
黃王淑娥
王鐿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