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702號
NTDM,104,聲,702,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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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吉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吉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吉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 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等規 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前揭案件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4010986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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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