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交簡字,104年度,207號
NTDM,104,埔交簡,207,2015091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埔交簡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貴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2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貴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列應補充被告 彭貴珍受傷情形為「彭貴珍因而受有臉部及四肢擦挫傷、頭 部損傷之傷害」,第6列至第7列「委託醫院檢測彭貴珍血液 中酒精濃度值為204mg/dl,換算已超過百分之0.05以上」之 記載,應補充為「委託醫院檢測彭貴珍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 204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04,達百分之0.05 以上」;證據欄應增列「臺中榮總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1 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彭貴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 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 生活狀況,其未有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此次為初犯,其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 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 有高度危險性,竟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04 ,已達 百分之0.05以上甚多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對交通安全 危害非輕,且因此失控自摔,致己受有如上所述之傷害,幸 未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