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341號
NTDM,103,易,341,2015090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27
號、偵字第42號至第59號)及就相同事實移送併辦審理(103 年
度少連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羿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羿安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相關物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 ,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 不法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藉以掩飾犯罪所得,而逃 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基於縱遭不法集團利用從事詐欺取 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2 年4 月5 日清明節前後某日,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 總達客運站,以快遞郵寄之方式,將其前向「臺中商業銀行 竹山分行」申辦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A 帳 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申辦之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B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 碼一併寄送至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 欺集團成員在取得陳羿安所有之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 詐騙方式」欄所列之方式對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施行詐術,使該等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欄所示時間、方式,依指示將如附表一「匯 款金額」欄所列之匯款金額分別匯至前開A 帳戶(如附表一 編號1 、編號3 至編號10、編號14、編號17至編號18所示) 及B 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 、編號11至編號13、編號15至編 號16、編號19至編號20所示)內(詳細匯入帳戶,詳見附表 一「詐騙方式」欄內容),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一 「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發覺有異,乃報警究 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靜妃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蔡燕鳳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均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林佳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 馬文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張興立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王南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蔡丁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謝坤良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均移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報告及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 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 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見之理念,暨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 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採為判 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 聞證據,惟該等證據經被告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同意 作為本案證據(參見卷〔卷宗對照表如附表二所示,下不 贅述〕第21頁反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 諭知檢察官、被告均得隨時就本案各項證據(包括證據能力 )表示意見,而檢察官、被告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 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異議(參見卷第40頁至第58頁), 揆諸前揭說明,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 他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堪為適當等情,本院認該等證據均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羿安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參見卷①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卷⑲第127 頁至第128 頁; 卷㊸第20頁至第21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2頁; 卷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卷第21頁正反面、第59頁)。 ㈡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靜妃於警詢之證述(參見卷第6 頁至第8 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見第11頁至第16 頁)。
㈢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邱美菁於警詢之證述(參見卷⑲第185 頁至第 186 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 館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第一銀行ATM 網路 理財機之交易成功通知影本、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 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影本、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各1 份(見卷⑲第183 頁至第184 頁、第187 頁; 卷第13頁至第15頁)。
㈣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李佳鴻於警詢之證述(參見卷④第6 頁至第7 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影本、李佳鴻提出 之網頁資料各1份(見卷④第8頁至第9頁)。 ㈤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蕭雅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⑨第15 頁正反面;卷㊿第22頁至第23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提款卡影本正反面、交易網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南投郵局102 年4 月26日投營字第1022900406號函暨 檢送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均影 本各1 份(見卷⑨第16頁至第19頁、第22頁至第25頁)。 ㈥就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佳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㉙第12 頁至第13頁;卷㊿第24頁至第25頁)。
⒉YAHOO 網頁交易紀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見卷㉙第14頁至第19頁、 第22頁至第24頁)。
㈦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簡吟融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第11 頁至第12頁;卷㊿第26頁正反面)。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 份(見卷第14頁、第18頁至第22頁)。 ㈧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蘇煒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㊿第27 頁正反面、第115 頁至第116 頁)。
⒉YAHOO 奇摩交易網頁、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之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 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 本、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 1 份(見卷㊿第117頁至第118頁、第120頁至第122頁)。 ㈨就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劉憲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⑲第13 8 頁至第139 頁;卷㊿第28頁正反面)。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郵政存簿 儲金簿內外頁影本、YAHOO 奇摩電信箱網頁資料、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本、 台灣大哥大受話通話明細單影本各1 份(見卷⑲第136 頁至 第137 頁、第140 頁至第141 頁;卷㊿第134 頁、第137 頁 反面至第139頁;卷第22頁)。
㈩就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陳馬文瑞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①第 9 頁至第10頁;卷㊿第29頁至第30頁)。 ⒉門號0000-000000 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00-00000000 之 電話查詢單1 份、中國信託城中分行台幣帳戶內外頁影本1 份、簡訊擷取畫面1 張、HiNet 網頁郵件服務資料1 份、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 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均影本各1 份(見 卷①第3頁、第12頁至第24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鳳英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⑥第11 頁至第12頁;卷㊿第31頁至第32頁)。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交易網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警察局中和第一分 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警 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正本、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各1 份(見卷⑥第13頁至第25頁 )。
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朱皓瑜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⑫第9 頁至第10頁;卷㊿第33頁至第34頁)。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各1 份(見卷⑫第12頁至第15頁、 第18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張興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⑮第9 頁至第11頁)。
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 詢結果、YAHOO 電子信箱網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 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見卷⑮第12頁至 第14頁、第18頁至第22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何羿慧於警詢之證述(參見卷㉕第9 頁至第10 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台中市政警察局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台中市政警察局六分局永福派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見卷㉕第13頁、第15 頁至第18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首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㉒第9 頁正反面;卷㊿第37頁正反面)。
⒉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交易網頁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鹽埕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鹽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見卷㉒第10 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22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王南竣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㉜第9 頁至第11頁;卷㊿第38頁、第39頁)。
⒉中華郵政轉帳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 政存簿儲金簿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見卷㉜第14 頁至第18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燕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㊱第9 頁至第11頁;卷㊿第40頁至第4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 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見卷㊱第14頁至第16頁、第18 頁至第16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葉丁瑞於警詢之證述(參見卷第6 頁至第8 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各1 份(見卷㊵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28頁、 第30頁至第31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謝坤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參見卷㊼第9 頁至第10頁;卷㊿第43頁正反面)。
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電子信箱網頁資料、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 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卷㊼第12頁至第15頁、第18頁 至第22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犯行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卷⑲第149頁)。 就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犯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游原鑑於警詢之證述(參見卷⑲第152 頁至第 154 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 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內外頁影本、統一超 商股份有限公司明細表影本、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 份(見卷⑲ 第150 頁至第151 頁、第156 頁至第158 頁;卷第37頁反 面)。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 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 號令公布,自同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該修正業已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而修正後法定 罰金刑度業已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 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說明 。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 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陳羿安雖提供上開帳 戶之金融卡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匯款使用,惟被告 提供前開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 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詐欺取財犯行之行 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僅係對於詐騙集團成員遂行 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陳羿安 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就所為上述詐欺取財犯行固應具有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 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則被告所為之前揭幫助詐欺 取財犯行,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70廳刑一字 第1104號函參照),併予敘明。
㈣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前開帳戶之相關物件予前述姓名、年籍資 料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在取得陳羿安 所有之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欄所列之方式 對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該等人陷於 錯誤,而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匯款方式」欄所示時 間、方式,依指示將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列之匯款金 額匯至前述帳戶內,屬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
㈤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本院審酌被告:⑴提供前述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給上開詐騙 集團成員使用,助長犯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而 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紊亂社會秩序,其所為實不足取 ;⑵因其提供上開物件與詐騙集團成員,幫助該詐騙集團, 使告訴人受有上述財物之損害情形;⑶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㈢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匯款│匯款金│
│ │ │ │間 │方式│額(新│
│ │ │ │ │ │臺幣)│
├──┼───┼──────────────┼───┼──┼───┤
│ 1 │呂靜妃│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使用│2,820 │
│(併│ │上虛偽刊登代為兌換人民幣業務│4 月11│網路│元 │
│辦)│ │之訊息,適呂靜妃於102 年4 月│日18時│之合│ │
│ │ │11日,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40分許│作金│ │
│ │ │誤信為真,並使用LINE通訊軟體│ │庫商│ │
│ │ │與其聯絡交易事宜後,依其指示│ │業銀│ │
│ │ │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A │ │行線│ │
│ │ │帳戶內。 │ │上AT│ │
│ │ │ │ │M │ │
│ │ │ │ │ │ │
├──┼───┼──────────────┼───┼──┼───┤
│ 2 │邱美菁│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使用│2,480 │
│(併│ │上虛偽刊登販賣小孩尿布之訊息│4 月12│網路│元 │
│辦)│ │,適邱美菁於102 年4 月12日,│日14時│之第│ │
│ │ │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誤信為│58分許│一銀│ │
│ │ │真,乃下標購買,並其電話聯絡│ │行 │ │
│ │ │後,依其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ATM │ │
│ │ │至B 帳戶內。 │ │網路│ │
│ │ │ │ │理財│ │
│ │ │ │ │機 │ │
│ │ │ │ │ │ │




├──┼───┼──────────────┼───┼──┼───┤
│ 3 │李佳鴻│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某處│8,500 │
│ │ │上虛偽刊登販賣日立廠牌除濕機│4 月11│之合│元 │
│ │ │(型號:RD-200FS)之訊息,適│日19時│作金│ │
│ │ │李佳鴻於102 年4 月11日,上網│44分許│庫商│ │
│ │ │瀏覽得悉上開訊息,誤信為真,│ │業銀│ │
│ │ │乃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絡交│ │行自│ │
│ │ │易事宜後,依其指示於右列時、│ │動櫃│ │
│ │ │地匯款右列金額至A 帳戶內。 │ │員機│ │
├──┼───┼──────────────┼───┼──┼───┤
│ 4 │蕭雅方│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某處│1,580 │
│ │ │上偽稱賣家「小象娃娃」,並虛│4 月11│之中│元 │
│ │ │偽刊登販賣室內腳踏車之訊息,│日19時│國信│ │
│ │ │適蕭雅方於102 年4 月11日,在│03分許│託商│ │
│ │ │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誤信為│ │業銀│ │
│ │ │真,乃以電話與其聯絡後,依其│ │行自│ │
│ │ │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 │動櫃│ │
│ │ │至A 帳戶內。 │ │員機│ │
│ │ │ │ │ │ │
├──┼───┼──────────────┼───┼──┼───┤
│ 5 │林佳賢│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臺中│10,000│
│(併│ │上虛偽刊登販賣二手筆記型電腦│4 月11│市西│元 │
│辦)│ │之訊息,適林佳賢在位其位於臺│日19時│屯區│ │
│ │ │中市○○區○○○路00巷00號之│30分許│河南│ │
│ │ │住處上網瀏息得悉上開訊息,誤│ │路三│ │
│ │ │信為真,乃以電子郵件及電話與│ │段12│ │
│ │ │其聯絡交易事宜後,依其指示於│ │0 號│ │
│ │ │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A 帳│ │地下│ │
│ │ │戶內。 │ │室2 │ │
│ │ │ │ │樓之│ │
│ │ │ │ │自動│ │
│ │ │ │ │櫃員│ │
│ │ │ │ │機 │ │
├──┼───┼──────────────┼───┼──┼───┤
│ 6 │簡吟融│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高雄│3,055 │
│(併│ │上偽稱「晶品小鋪」,並虛偽刊│4 月11│市三│元 │
│辦)│ │登可代為兌換人民幣業務之訊息│日19時│民區│ │
│ │ │,適簡吟融於102 年4 月9 日23│22分許│吉林│ │
│ │ │時36分許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 │街68│ │
│ │ │,誤信為真,並使用LINE通訊軟│ │號之│ │




│ │ │體與其聯絡交易事宜後,依其指│ │便利│ │
│ │ │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 │商店│ │
│ │ │A 帳戶內。 │ │達仁│ │
│ │ │ │ │店內│ │
│ │ │ │ │之中│ │
│ │ │ │ │國信│ │
│ │ │ │ │託商│ │
│ │ │ │ │業銀│ │
│ │ │ │ │行自│ │
│ │ │ │ │動櫃│ │
│ │ │ │ │員機│ │
├──┼───┼──────────────┼───┼──┼───┤
│ 7 │蘇煒程│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基隆│6,120 │
│(併│ │上虛偽刊登販賣「新安琪安哺嬰│4 月11│市七│元 │
│辦)│ │兒奶粉」之訊息,適蘇緯程於10│日19時│堵區│ │
│ │ │2 年4 月11日,在其位於基隆市○00○○○○○○ ○○ ○ ○○○區○○○路000 巷00號住處│ │路74│ │
│ │ │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誤信為│ │號之│ │
│ │ │真,乃以電話與其聯絡交易事宜│ │基隆│ │
│ │ │後,依其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 │第一│ │
│ │ │右列金額至A 帳戶內。 │ │信用│ │
│ │ │ │ │社七│ │
│ │ │ │ │堵分│ │
│ │ │ │ │社自│ │
│ │ │ │ │動櫃│ │
│ │ │ │ │員機│ │
│ │ │ │ │ │ │
├──┼───┼──────────────┼───┼──┼───┤
│ 8 │劉憲旻│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中崙│2,160 │
│(併│ │上虛偽刊登販賣尿布之訊息,適│4 月11│郵局│元 │
│辦)│ │劉憲旻於102 年4 月11日16時許│日20時│自動│ │
│ │ │,在其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0分許│櫃員│ │
│ │ │65巷8 號1 樓之公司上網瀏覽得│ │機 │ │
│ │ │悉上開訊息,誤信為真,乃以電│ │ │ │
│ │ │話與其聯絡交易事宜後,依其指│ │ │ │
│ │ │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 │ │ │
│ │ │A 帳戶內。 │ │ │ │
├──┼───┼──────────────┼───┼──┼───┤
│ 9 │陳馬文│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自陳│1,910 │
│ │瑞 │上虛偽刊登販賣明治膠原蛋白粉│4 月12│馬文│元 │




│ │ │之訊息,適陳馬文瑞於102 年4 │日7時 │瑞之│ │
│ │ │月10日21時許,上網瀏覽得悉上│18分許│中國│ │
│ │ │開訊息,誤信為真,乃以電子信│ │信託│ │
│ │ │箱及電話與其聯絡交易事宜後,│ │商業│ │
│ │ │依其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 │銀行│ │
│ │ │金額至A 帳戶內。 │ │之帳│ │
│ │ │ │ │戶轉│ │
│ │ │ │ │帳 │ │
├──┼───┼──────────────┼───┼──┼───┤
│  │張鳳英│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新北│3,600 │
│(併│ │上偽稱賣家為「柯湘怡」,並虛│4 月13│市永│元 │
│辦)│ │偽刊登販賣桂格養氣人參滋補液│日19時│和區│ │
│ │ │之訊息,適張鳳英於102 年4 月│51分許│中正│ │
│ │ │11日,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 │路 │ │
│ │ │誤信為真,乃下標購買,並以其│ │166 │ │
│ │ │電話與其聯絡交易事宜後,依其│ │號之│ │
│ │ │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 │11便│ │
│ │ │至A 帳戶內。 │ │利商│ │
│ │ │ │ │店內│ │
│ │ │ │ │設置│ │
│ │ │ │ │之自│ │
│ │ │ │ │動櫃│ │
│ │ │ │ │員機│ │
├──┼───┼──────────────┼───┼──┼───┤
│  │朱皓瑜│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桃園│1,500 │
│ │ │上虛偽刊登販賣「春天素食餐廳│4 月12│縣桃│元 │
│ │ │」餐券之訊息,適朱皓瑜於102 │日15時│園市│ │
│ │ │年4 月12日,上網瀏覽得悉上開│04分許│介壽│ │
│ │ │訊息,誤信為真,乃以電話與其│ │路之│ │
│ │ │聯絡後,依其指示於右列時、地│ │福林│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B 帳戶內。 │ │郵局│ │
│ │ │ │ │自動│ │
│ │ │ │ │櫃員│ │
│ │ │ │ │機 │ │
├──┼───┼──────────────┼───┼──┼───┤
│  │張興立│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臺北│9,630 │
│(併│ │上虛偽刊登販賣江蕙演唱會門票│4 月11│市信│元 │
│辦)│ │之訊息,適張興立於102 年4 月│日19時│義區│ │
│ │ │11日12時14分許,在其位於臺北│06分許│之「│ │
│ │ │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 │新光│ │




│ │ │1 樓之住處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 │三越│ │
│ │ │息,誤信為真,乃下標購買,並│ │百貨│ │
│ │ │以電話與其聯絡交易事宜後,依│ │公司│ │
│ │ │其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 │」內│ │
│ │ │額至B 帳戶內。 │ │設置│ │
│ │ │ │ │之自│ │
│ │ │ │ │動櫃│ │
│ │ │ │ │員機│ │
├──┼───┼──────────────┼───┼──┼───┤
│  │何羿璇│詐騙集團成員先在奇摩拍賣網站│102 年│臺中│28,100│
│(併│ │上虛偽刊登販賣數位相機之訊息│4 月12│市北│元 │
│辦)│ │,適何羿璇於102 年4 月12日,│日12時│屯區│ │
│ │ │上網瀏覽得悉上開訊息,誤信為│29分許│北屯│ │
│ │ │真,乃以電子郵件與其聯絡後,│ │路16│ │
│ │ │依其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 │號之│ │
│ │ │金額至B 帳戶內。 │ │統一│ │
│ │ │ │ │超商│ │
│ │ │ │ │內設│ │
│ │ │ │ │置之│ │
│ │ │ │ │自動│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